省物价局三部门通知 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虚假宣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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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8:59 胶东在线 | |||||||||
生活日报8月20日讯(记者周爱宝) 记者今天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做出了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时,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性质、办学条件,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按以下规定核退部分
中外合作办学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活动。根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中外合作办学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应当以人民币计收。收费标准按照培养(培训)成本核定,其中有财政拨款的应当从成本中扣除。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生活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