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严格执行工时制度 每天加班不超3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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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09:42 新华网 | |||||||||
加班对于“上班族”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可有些单位无视《劳动法》随意安排职工加班,有的甚至每周加班超过30个小时,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做出规定,要求本市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把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国家工时规定的行为。
每日加班不得超过 3小时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除外,即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每日新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