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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损听谁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1:3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近日一位读者张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汽车日前在高速公路上爆了胎,车子撞在了隔离带上损坏严重。交警处理事故后,张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犯难了,保险公司对车损估价4.9万元,而物价局估价是4万元,到底应该以谁家为准呢?

  保险公司物价局定损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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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张先生说,他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出具交警大队的事故鉴定证明,而对于车损的估价,交警大队只认物价局的报价单。于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只按物价局所估的金额进行赔偿,对于产生分歧的9000元则由车主来承担。另外,物价局的估价费也得由车主来承担。张先生说:“车出意外事故损失已经够大了,又被物价局收了1400多元的估价费,简直是雪上加霜。”

  物价局保险公司都表示有权定损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到底该听谁的呢?人保西安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应该以车主所投保险公司的估价为准,按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理赔案件的处理中,对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是否给予赔偿以及赔偿多少,都应当依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估价,商定修理地点和费用。

  记者在省物价局了解到,依照省物价、公安部门等出台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在我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后,须到指定的事故车停放场所或事故现场勘验、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事故三个工作日,重大事故五个工作日,特大事故七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完成鉴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价格鉴定清单。

  一个收费一个不收费

  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专用票据管理。鉴定费由当事人先行垫付,在事故处理后由当事人依据事故责任按比例分配承担。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3日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原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向上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发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而保险公司进行车损估价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他们说这是自己分内的工作。张先生的汽车撞在了隔离带上,价格鉴定费只能由自己承担了。

  记者采访获悉,许多车主在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时都碰到了与张先生一样的问题,到底是听保险公司的,还是听物价局的,往往出现扯皮和争论现象,至今也没有一个肯定的说法,让车主十分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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