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强索“青春损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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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1:57 温州都市报 | |||||||||
贤群 翔宇 本报讯贵州籍19岁的女子陈某经人介绍,与杨某相识并恋爱。随后不久,男友移情别恋,陈某等人预谋要求杨某赔偿“青春损失费”。日前,永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4月26日,陈某伙同彭某假称自己已经怀孕了,把杨某骗至永嘉县桥头镇。当晚11时许,陈某、彭某纠集10来名老乡携带刀具在桥头镇一家拉链厂附近向杨某索要“青春赔偿费”2万元,其间这帮人还殴打了杨某。后因杨某的女友向警方报案,陈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