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外籍人士可申请中国“绿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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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6:41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公安部、外交部日前发布并实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国“绿卡”制度正式实施。 4类外籍人士可申请中国“绿卡” 公安部部长助理、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郝赤勇昨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3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3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1年。 受理申请6个月内决定 外国人申请中国“绿卡”,我国公安机关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郝赤勇介绍,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持“绿卡”出入境免签证 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再办理签证手续,凭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可出入境。 郝赤勇说,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两种。对未成年人颁发5年有效的证件,对成年人颁发10年有效证件。证件期满、遗失、损坏或有关内容变更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具有丧失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的,将为其换发或补发证件,无需按照申请条件重新审批。 4种情形取消“绿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4种情形下将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即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永久居留资格的以及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宣布作废。 相关资料3000多外国人获准在华定居 自1985年11月以来,中国政府已经批准3000多名外国人在中国定居。 这是公安部部长助理、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郝赤勇昨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