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捐赠爽约应负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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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09:55 新桂网 | |||||||||
继8月2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了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太子奶生物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因不兑现捐赠承诺,被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一事后,8月22日,该报再次披露,太子童装还早在2003年1月就承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捐赠100万元,而这笔款子至今也只到账20万元首期款,致使已经选好校址的希望小学无法开工建设。
针对这些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以极不负责任的方式骗取社会声誉的企业或企业家行为,公众的做法大多是从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的角度加以揭露或抨击。但笔者更欣赏的,却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的做法:对簿公堂,用诉讼的方式讨回公道和尊严,挽回损失,唤取社会诚信和公共伦理基本价值观的回归。 其实,对公开认捐行为的践诺,决不单单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它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毫无疑问,这种承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合约的组成部分,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否则就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约行为。如果告诉,司法机关理应秉承法治精神,依法判决,以维护受助单位和相关募捐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实际上,上数案例还不仅仅只是个践约爽约的问题,过错方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了事实上的经济财产损失和社会声誉损害。譬如,已经选好了校址,发生了前期投入,有关单位承诺捐助的建设款项却到不了位,这样的损失——至少是直接损失——就理应由认捐单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而捐款不能兑现,募捐机构的社会声誉也将受到一定的损失,这其中的主要责任,也应该由认捐者承担。 借捐赠活动制造广告效应,并恶意爽约,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舆论固然要加以谴责,而法律的制裁却是更重要的。 作者:朱达志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