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牟利28万元 秭归原法院院长被判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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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10:20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原风报道:法院院长擅自将99万元公款无偿借给房地产公司,非法牟利28万元。日前,秭归县原法院院长胡懿被荆门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出生于1963年的胡懿,曾任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2000年3月起任秭归县人民法院院长,2002年11月20日被宜昌市纪委“双规”,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
2003年12月19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胡懿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胡懿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胡懿在任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期间,擅自将执行庭保管的99万元公款无偿借给宜昌市高达房地产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该公司后分几次还清借款)。1999年6月9日,胡懿将自己在高达公司购买的一套住房以28万元的高价卖给执行当事人易某。同年7月6日,易某到执行庭领取500万元执行款时,胡懿让执行庭一内勤人员从中扣除28万元房款,存入他以“廖子林”身份证所开的私人账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