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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立法保护湿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10:48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黑龙江省从8月起开始实施《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擅自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将属违法行为。据了解,这是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湿地。

  黑龙江省现有湿地约434万公顷。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将被处以罚款,最低100元,最高5000元;破坏湿地比较严重的开垦、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拣拾鸟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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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向湿地排污等活动,都被列入禁止范围;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补水机制;排放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水资源,并处以每立方米2~5元罚款;挖沟、筑坝、开垦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立方米5~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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