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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暗箱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2:24 新闻晨报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焦点透视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确定如何避免“暗箱操作”?候选人可以用何种方式向选民和代表“推销”自己?需要多少人才能联名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以钱物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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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如何对贿选作出界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主要焦点,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综合各方面意见,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并非绝无仅有,急需对贿选进行界定。有的地方还提出,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建议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鉴于选举过程宣传候选人方面屡屡发生“突破禁区”的现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刚刚当选,又被选民联名提出罢免,对于这种现实中发生的情况,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一百人,原选区选民一百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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