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院长被诬为“黑社会老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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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7:48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宝鸡讯(记者 刘安)近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以大字报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被告人胡某被判向被侵害对象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胡某系宝鸡市一家书店的业主,2002年9月,她与本案原告某学院院长刘某签订了一份关于组建图书馆的合同,后来,双方因书款产生纠纷。2003年12月31日,在宝鸡市一家火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处理与被告经济纠纷时的消极态度不可取,未能制止学院部分师生与被告的纠纷致事态扩大也有一定过错。但被告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使原告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得以下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对原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昨日,记者从渭滨法院获悉,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