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海喷施宝公司水麒梁一审获刑七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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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8:35 桂龙新闻网 | |||||||||||
今年2月9日,“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主要当事人之一———北海喷施宝公司原财务总监水麒梁,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2月26日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水麒梁有期徒刑7年。水麒梁提起上诉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经重审此案查明:水麒梁1999年11月15日到喷施宝公司任财务总监。2000年1月10日,水麒梁与原任喷施宝公司总经理的王惟尊(另案处理)、喷施宝公司财务部经理段黎明(另案处理)共同虚构“直销部”,并在段黎明制作的“费时拨付表”上审核签名,交王惟尊签批后,据此以“直销部周转金”为名,从喷施宝公司财务部提取人民币13.1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水麒梁分得现金人民币23400元。 2000月1月15日,喷施宝公司对水麒梁发出从“即日起停止水麒梁插手喷施宝公司的一切业务,交还所有占用的公司财产”的书面通知。但水麒梁收到该通知后,仍于当晚将喷施宝公司价值人民币26600元的手提电脑带离北海返回深圳,长期占为己有,直到2000年11月9日才将赃物退至北海市公安局。 另外,水麒梁到喷施宝公司任职后,认为喷施宝公司做假账,遂向野村公司(广西北海喷施宝公司是英属维尔津群岛宝时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9年8月,野村公司出资600万美元,购买宝时公司15.68%的RP股)的吕少兰汇报,得到吕少兰带回账册等资料的指示后,水麒梁先向王惟尊反馈,得到王惟尊的认可后,再将吕少兰的指示向从深圳聘来的13个人传达,要求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喷施宝公司的有关账本借出。随后,水麒梁及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从喷施宝公司借出原材料账本、成品(半成品)账本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并于2000年1月25日携上述资料离开北海。同年2月8日,水麒梁将上述资料交给野村公司的程龙宝。2000年3月,水麒梁收受了野村公司的好处费共计港币73011.76元(折合人民币77575元)。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认为:水麒梁身为喷施宝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直销部”并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与他人共同侵占本单位现金人民币13.13万元,在收到喷施宝公司要求其“交还公司财产”的书面通知后,仍强行携带公司的手提电脑一台离开北海并长期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水麒梁背着喷施宝公司,非法将公司具有一定商业秘密性质的资料带出交给他人,以工资之名收受野村公司港币73011.76元(折合人民币77575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又讯水麒梁表示不服判决,将再次上诉。而与水麒梁同案的原广西喷施宝公司财务部经理段黎明,也于昨日下午被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段扬 廖章宏)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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