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鼓励法官当“和事佬”(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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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8:39 金羊网-新快报 | |||||||||||
今年广州全面推进诉讼调解结案,引起西方司法界关注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邓灵 通讯员 穗法宣 陈晓红) 广州两级法院鼓励法官充当“和事佬”,遇到案件能调解的就调解,尽量多调解少判决。日前,广州中院为此召开全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推行“东方式”的办案方式。 现状:10件民商事案4件和解 诉讼调解一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但近年来,在追求“兼顾公平与效率,效率优先”的司法改革下,裁判率提高而调解率降低,审判效率是提高了,但审判效果弱化了。 今年以来,广州两级法院全面鼓励调解的结案方式,民事诉讼调解率有上升趋势。2004年上半年,广州中院民一庭调解结案数就达278宗,而2003年全年调解率才273宗。越秀区法院2000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是22.63%,2003年飙升到32.14%,今年上半年居然高达42.17%。 邬耀广给记者举了个例子,一个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子,外地人租了一个档位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一直亏本,拖了半年的租金都没给。原告方要求被告方退出档位,立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被告方也承认是自己不对,但就是拿不出钱来,只能变卖货物来抵债。该案的助理法官于是请原告正视被告的经济情况,说明如果以判决结案,被告可能通过上诉或者躲避执行而使事情一拖再拖,甚至还有可能因无法执行而使得原告“竹篮打水一场空”。在法院的反复调解之下,原告作出相应让步,少收一些钱,于是被告也积极配合,在7天内将档位退回给原告,并一次性将欠下的租金付清。 使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来说,可谓是一种“三赢”的结案方式。不少资深法官指出,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是对当事人相对有利的。一般调解结案,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愿,执行起来要容易很多,有时甚至一边签调解书一边就给钱,根本不需要进入执行阶段,这样,当事人连执行费都不用缴交,马上就可以实现财产权。这无疑可以真正达到息讼止争的终极目标。因此,调解结案率的增加,不仅能缓解法官的压力,还能节约诉讼成本,更好地解决纠纷矛盾。 发展:西方国家关注“东方经验” 不过,对于调解结案,也有人质疑这是传统社会缺乏现代裁判机制的产物,是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鼓励调解是不是就是‘和稀泥’?”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在会上表示,以自愿、合法为前提,依法进行调解,在更大程度上增强了当事人的行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力,体现了当事人在程序上的选择权和参与权。这种“东方经验”恰恰符合当事人程序自治的现代司法理念,符合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 吴树坚还表示,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在大量案件积压、诉讼效率越来越受到质疑的法律背景下,近年来也以非常积极的姿态关注“东方经验”。就在两个月前,美国的一个司法考察代表团考察越秀区法院时,也对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表现出浓厚兴趣。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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