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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候选人可对话选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9:06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昨日起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以期通过修改选举法来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昨日上午的会议分别听取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电子签名法草案、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土地管理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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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草案、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加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议案的说明。

  人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过多可先预选

  现行选举法对直选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规定:候选人有3种产生方式,在正式选举前15天由政党提名、人民团体提名和10名以上选民提名推选代表候选人,经过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在选举前5天确定正式候选人。但在实际过程中,这一程序存在许多模糊的地方。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草案解读

  电子签名法草案

  贿赂选民欺骗选民要追究相关责任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人大代表候选人可回答选民提问

  现行选举法规定,推荐人大代表

  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对于候选人能否用张贴海报、发表演讲等方式参加选举,选举法并无明文规定,致使这些方式往往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被自量为“禁用”。

  有的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选举人的方式过于简单,现在选民大都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因此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人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罢免人大代表联名人数要过1/10

  现行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有专家称这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30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100人,原选区选民10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电子签名使用受限公用事业服务

  草案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除外。

  草案规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防止传播传染病

  正在审议中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有关条款,禁止非法采集血液,以防止血液和血液制品成为传播传染病的途径。

  草案规定:“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为防止一次性医疗器具成传染病传播的途径,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草案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增加成员名额

  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1人至23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

  草案建议适当增加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20人至40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0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2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35人”。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土地征用征收改变权利不相同

  为使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制度与宪法规定保持一致,草案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草案

  股票溢价发行无需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股票采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

  人民陪审员相关草案

  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定人选

  为体现公民代表参与审判的公正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草案规定:“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不少于1/3。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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