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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的教育纠纷案审结 冒名顶替者被判赔款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9:26 胶东在线

  大众日报德州讯(通讯员 郑春笋 杨敏 记 者 吴允波 报道) 齐河县考生王成胜考上中专后,被另一名考生王某冒名顶替。王某堂而皇之地上了中专,并顺利毕业,参加了工作。10年后,得知实情的受害人王成胜将侵权者一一告到法院。8月19日,德州中院二审判决侵权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成胜损失3万元。

  1993年7月,齐河县宣章乡中学初三学生王成胜参加了初中中专统一考试,成绩为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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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当年初中中专最低录取线为432分。王成胜后来回乡务农。1999年春节,王成胜在同学聚会时听说自己当年已过了德州农业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但被该县另一中学的王某冒名顶替,现王某已从德州农校中专毕业数年,在某兽药厂当业务员。王成胜异常气愤,四处上访未果。2003年7月,王成胜一纸诉状将王某、德州农校、齐河县教育局及齐河县宣章乡中学告到该县法院。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德州农校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初中中考考生中招收了35名捐资助学生,录取分数降为280分,捐资标准为每人1万元。当时得知此消息后,因预选成绩不合格而未参加中考的齐河县某中学学生王某设法搞到了王成胜的准考证和成绩单,到教育局更换了相关资料,并最终顺利进入德州农校读中专,3年后毕业,进入某兽药厂工作。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冒名顶替上学并参加工作,侵犯了王成胜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该侵权是由王某、教育局、农业学校和乡办中学的过失共同造成的,遂判决王某停止对王成胜姓名权的侵害,四被告向王成胜赔礼道歉,并赔偿间接经济损失22176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德州农校和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冒名顶替上学并参加工作,只是侵犯了王成胜的姓名权,从客观上给王成胜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而且王成胜因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自己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将原审判决改判为责令侵权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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