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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能治职务腐败吗?(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09:44 沈阳今报
刘道伟/图

  观察版主:大家好!欢迎来到今报圆桌,职务腐败是个老话题,难得宁波想出新招对付,但争议也不小,各位怎么看?

  ○陈一舟:首先我要喊声好。在经济犯罪领域,之所以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往往以惩治受贿者为打击经济腐败的主要途径,而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行贿人的“注意”。尽管受贿者最终走向犯罪道路的因素是其自身“防腐拒变”能力太弱,但行贿者“锲而不舍”的行贿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外在诱因。把行贿人送上黑名单,并以此为契机形成一种制裁或者打击体制,在当前经济腐败形势比较严峻的现实下,不失为最佳的“防腐剂”。

  ○周义兴:陈老弟,不敢乐观啊。大家都知道,建筑及医药等行业中所存在的行贿受贿行为,从根本上看并不是人的问题,而是一个机制缺陷问题。说白了,实际上就是上述行业中所存在的漏洞,使人在利益的诱惑下,产生一种冒险的冲动。而当这种冲动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中,成本又远远低于可能得到的利益时,加上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利益“一致性”与行为的隐蔽性,腐败犯罪就形成了。所以在预防腐败犯罪的思路上,就要把中心放在监督机制的设计与健全方面,而不能只放在人、特别是具体的几个人身上。

  ○马龙生:我不同意周兄的看法,行贿与受贿从来就是硬币的两面,是一种互为因果的行为。即使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其违法犯罪的性质也不会改变。行贿黑名单的存在价值不容置疑,我认为行贿黑名单不仅要搞,而且还要大搞,要走出地方检察院的小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全国各级检察院将行贿者资料建立起一个联网共享的行贿黑名单。到那时,其价值才可能真正显现出来。

  ○成彪:同意同意。行贿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让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那其在主观上就是直接故意的。行为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结果是为自己谋取私利、给国家造成损失、败坏社会风气。对这类人,要查处与列黑名单并举,绝不能以黑名单来代替查处,从而避重就轻,借以逾越法律法规中有关条款对行贿罪的惩处。

  ○邓清波:话虽这么说,但是,这种给行贿人列黑名单的做法,并不妥当。如果某公民曾经发生过行贿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可以而且应该依法及时进行查处。但是,查处之后,该公民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则表明其已经承担了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从此以后,如果他已经“改邪归正”,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那么,检察机关就应该将他和所有的公民一视同仁,而不应该再将其列入所谓黑名单。将其列入黑名单,其实就是认定他还有可能行贿,这显然是一种变相的“有罪推定”,无疑将给该公民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也涉嫌构成对该公民的歧视,因此损害了该公民的正当权益。

  ○成家顺:录入黑名单只是一种防范、提醒措施。从这一点上来看,寄发黑名单后的复议和听证环节就显得很重要,因为这些关系到一个人的名声,把不存在“污点”的人也列入黑名单则涉及名誉侵害。尽管相关的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会给检察机关带来额外的工作量,但必不可少。

  ○杨涛:我认为,这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最终的处理者还是作出先前决定的检察机关,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对于结果的公正的怀疑。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检察机关这种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公民和法人无法提起相关诉讼。因而,我建议,我们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同时,相关的对于入选黑名单者权利被侵害进行救济完善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把检察机关行使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当中。入选黑名单者不仅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而且对于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明华:可以这样说,每个贪官的身后必有一个或一群像苍蝇一样的行贿人。保障他们的权益并不难,难的是谁来发现并把行贿人列入黑名单上?靠行贿者自报?靠手中有相关项目的官儿们?靠纪检部门?都有问题。没有人来发现行贿受贿者,这个看上去颇让行贿受贿者吓破胆的黑名单依然有可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我跟本家兄弟的看法差不多,至关重要就是要进一步打造公正、公开的干部用人体制和建设工程彻底亮化的招投标制。

  ○卞广春:前面几位说的都挺有道理,但我觉得,对行贿人的打击,看似从源头上杜绝贿赂,为促进和保护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意义,实际上是放弃和松懈了对干部的教育管理,是从反方向上实施了对贿赂的查处,是一种避重就轻的处理手法。何况,干部是少数人,群众是多数人,管理好干部,要比管理好公民容易,处理少数人,要比处理多数人容易。既然宁波市检察机关把行贿人列入黑名单资料库,并把他们作为打击的重点对象,那么不妨也建立受贿人资料库。

  ○马赛克:是啊,但我们应该看到,行贿者与受贿者的关系,就等于拴在绳子两端的蚂蚱,只要逮住任何一只,另一只也就几可手到擒来。要做到绝不冤枉一个“白”,绝不放走一个“黑”,检察机关除对将入黑名单的行贿人要加以审慎“界定”外,对“疑似行贿人”的申请复议或听证,其程序及操作要实行全面公开,让所有知情者都能参与到复议或听证中来。不然,“绳子另一端的蚂蚱”就可能因牵涉自身而“出面”干预,或间接地从中“做手脚”;或因复议听证程序所造成的时间拖延,当事人在暗中大肆“活动”的时机也就相对存在。有了如此两种“活动”的可能性,也就有了让真正的行贿人由“黑”变“白”的可能性。当然,如果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将“复议或听证”这个程序,作为“看当事人如何表现”的某种“特殊环节”,那又令另当别论———我相信,这种“捉贼放贼”的鬼把戏,作为检察机关,一般也是不会耍的。

  观察版主:完善制度与严厉打击相结合,不失为治职务腐败的有效途径。好,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嘉宾言论不代表今报立场

  今日话题

  据宁波市检察院透露,宁波市行贿人资料库的人数已达200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被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将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对象。入选黑名单者将收到检察机关的书面通知,也可以申诉复议或听证。8月22日《三秦都市报》

  今日嘉宾

  陈一舟(山东淄博职员)周义兴(上海自由职业者)马龙生(北京广告从业者)成彪(江苏盐城编辑)邓清波(湖南娄底公务员)成家顺(江苏镇江职员)杨涛(江西赣州检察员)周明华(四川成都编辑)卞广春(江苏江都职员)马赛克(四川南充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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