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主犯重审加刑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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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0:19 新华网 | |||||||||
23日下午,发回重审的“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水麒梁案有了审判结果:水麒梁犯有“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是案件的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7年。在刑期上,水麒梁的第一次判决是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7年。法院前后两次判决的实际执行刑期虽然相同,但重审认定罪行时却增加了2年。 今年2月9日,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务总监水麒梁(又名水麒林),由北
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水麒梁其身为喷施宝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直销部’,并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与他人共同侵占本单位现金人民币131300元,在收到喷施宝公司要求其‘交还公司财产’的书面通知后,仍强行携带公司的电脑一台离开北海并长期占为己有,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被告人水麒梁不是野村公司的职员,没有与野村公司签订任何的协议,也没有受野村公司委派的有关书面证据,与野村公司没有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背着喷施宝公司非法将公司的具有一定商业秘密性质的资料带出公司交给他人,为他人谋利益,并非正常职务行为,以工资之名收受野村公司港币73011.76元(折合人民币775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水麒梁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水麒梁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水麒梁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无罪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在共同侵占公司款项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水麒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水麒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水麒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水麒梁犯职务侵占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3400元,退还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被告人水麒梁犯公司人员受贿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775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法庭开庭前,在法庭旁的临时羁押室里,面对各个媒体的照相机和摄影机,水麒梁说:“看到来了那么多记者,就知道结果不可能是无罪判决,一定是有罪判决,因为无罪判决不可能有那么多记者来,幕后一定有人在组织。”他还补充说:“不管怎么样,这条路迟早是要走下去的。”在宣判结束后,水麒梁对向他发问的记者表示,他一定会上诉。他说:“事实终归是事实,这只是时间的问题。”但他不愿过多地回答记者的提问,时不时闭上眼睛,似乎是在考虑问题。 今年2月26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审判决是:“被告人水麒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负责此案审判的黄春平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次重审后的判决,把罪证列得更清更细,判决所持证据也有所不同,而且两个罪名都出现了“数额巨大”,这在最初的判决中是没有的。 被告辩护人、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没有出庭。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也没有到庭旁听宣判。 今天一同在法庭宣判的还有“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系列案之一的段黎明案(另文报道)。在今天的判决中,水麒梁和段黎明都犯有“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这预示着此案的最大主角王惟尊也将脱不了两项罪名;同时,作为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另一方的主角——日本野村公司原驻香港代表吕少兰等人,也将构成犯罪。至此,“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在今后的法律看点还会很多。(张骁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