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审议选举法修正案 基层选举引入预选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0:37 江南晚报 | |||||||||
本报北京消息我国拟修正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在直接选举时将可通过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以防止“暗箱操作”。 在昨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就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胡康生说,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直接选举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预选。 胡康生认为,选举法中对预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预选的具体程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选举法的具体办法中作出规定。 针对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有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的情形,修正案草案在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针对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贿选进行了界定。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还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此外,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还对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视不同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