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投入宪”及“总统”弹劾程序获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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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0:57 人民网 | |||||||||
人民网香港8月24日电 台湾消息:台湾“立法院”23日召开临时会,三读通过“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提案,重点包括领土变更案公告半年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公投入宪”及正副“总统”弹劾处理程序;第七届起“立委”减为113人,任期由三年改为四年,并采单一选区两票制等。据称,这项修正提案须经任务型“国民大会”复决。 昨天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称,台湾地区选举人在“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
正副“总统”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1/4提议、全体“立法委员”2/3同意后提出,并经选民总额过半数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立院”提出正副“总统”弹劾案,声请大法官审理,经“宪法”法庭判决成立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 “宪法”修改须经“立法院”委员1/4提议、出席委员3/4决议提出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选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 “公投入宪”部分,“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公告半年后,原由选出的任务型“国代大表”复决,改由经台湾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刘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