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暗箱”严惩贿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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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2:43 新闻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选民手中神圣的选票,是人民意愿的重要体现;依法确立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最坚实的制度保障。23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将成为我们不断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一步。
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并非绝无仅有,急需对贿选进行界定。有的地方还提出,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建议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草案选登] 股票溢价发行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望增加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严禁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 电子签名可能对停止供水供热供电等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