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特大运毒案女嫌犯竟被强制堕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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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23:56 华夏时报 | |||||||||
中国兰州特大运毒案女嫌犯竟被强制堕胎兰州特大运毒案女嫌犯竟被强制堕胎http://www.chinatimes.cc华夏时报·华夏网2004-8-25 本报讯 29岁的马卫花运输毒品时被警方抓获,从涉案的1606克毒品数量来看,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
但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新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将马卫花怀有的50天身孕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数量为1606克的运输毒品案。仅从涉案毒品的数量来看,29岁的被告人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尽管马卫花没有任何立功情节,但她的辩护律师却为她作了罪轻辩护,理由是,马卫花被警方抓获时曾怀有身孕。 据此,律师认为,对马卫花的量刑不适用死刑,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据悉,此案将于近日作出一审宣判。 2004年1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将马卫花抓获,查获海洛因1606克。 马卫花告诉律师,她刚到看守所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在进行例行尿检时大夫告诉她已有身孕了。虽然她特别想要这个孩子,但城关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却将她带到医院强行做了人工流产。 为慎重起见,翁卫华律师于5月底专程来到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调阅案卷。然而,翁卫华没有找到这份手术同意书,便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深感案情重大,到甘肃省康泰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 果然,办案人员从一份手术同意书上证实了马卫花确实做过人流手术。之后,办案人员又从城关分局调取了一份笔录,证实了警方已获悉马卫花怀孕的事实。 2004年7月23日,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卫花运输毒品案。马卫花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马卫花曾在2004年2月19日,在全麻状态下,于怀孕50天左右被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马卫花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其次,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后,马卫花属于初犯,又属受他人指使,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警方能强制堕胎?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马卫花究竟是无知还是另有隐情? 在2004年7月23日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了住院号为15609的《甘肃省康泰医院手术同意书》:马卫花,女,29岁,单位:城关分局,术前诊断:怀孕50天,要求终止妊娠,手术名称:人工流产术,麻醉选择:全麻牗因患者不合作,城关分局队长要求强制执行牘”,而在最后的签名上签的是“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字样。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警方强制执行堕胎的行为究竟是谁赋予的权力? 警方涉嫌滥用职权甘肃雄意律师事务所、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表示,对于怀孕妇女犯罪,无论她所犯的罪刑多么严重,怀孕的胎儿总是无辜的。而马卫花的人流手术是在未征得本人同意下被警方强制执行的,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从这一点上讲,执行强制堕胎行为的公安机关涉嫌滥用职权。(王坚)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