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愿用器官赔2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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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2:09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辩护律师认为其愿望难以实现,因为“人体器官是不允许买卖的” “你对法院判你死刑有意见没有?” “没有意见。”
“对判你赔偿21.0329万元有意见么?” “我愿意赔,我愿意把我的器官捐献出来以做赔偿。” 昨日上午,在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并需赔偿21万元巨款时,王波这样回答法官的提问。但王波的辩护律师——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文学军表示,死刑犯捐器官当作赔偿在法律上存在难度,王波的愿望难以实现。 因琐事杀人分尸 1980年出生的王波,原系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水电段邵阳水电管理所职工。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明,2004年1月15日上午,王波与被害人李小平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波联想到以往的积怨,遂起杀人歹意。王波到食杂店买了两包毒鼠强,趁李小平不在时进入其房内,将一包毒鼠强混入茶几上的一杯奶粉,然后离开。当王回到李的房内见到李已昏迷时,便将李背到自己的房内,见李尚未断气,王随即用双手猛掐李的脖子致其死亡,并用刀分解尸体。因怕被人认出尸体,王波还将尸体脸皮和身上2处有特征疤痕的皮肤割下,并将大部分已分解的尸体藏于床下。 父子俩联手藏尸 当日下午,王波赶到长沙,将杀害李小平一事告诉其父王宪林。次日,王波、王宪林从长沙返回邵阳,王波继续分解李小平的尸体,并将已分解下来的尸体躯干、四肢和头颅分别装进两个白色编织袋,叫王宪林帮其背扛其中一袋尸块。途中,王宪林因害怕,返回了宿舍,王波将两袋尸块抛至一水渠里。 在警方破案阶段,王波于1月下旬再次来到长沙,提出要藏匿在王宪林的住处,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王宪林随即在长沙市租房与王波一起居住,靠捡破烂维持生活。 铁路民警火速破案 2004年1月20日,长沙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接到报案,称在邵阳市火车北站附近一沟渠内发现一具被肢解的女性尸体。经侦查,确认死者为邵阳火车站水电管理所驻北站职工李小平,同时发现李的同事、住在李相邻房间的王波有重大作案嫌疑。 3月6日上午9时30分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将王波及涉嫌窝藏的王宪林抓获。经审查,王波对杀人碎尸的事实供认不讳。 昨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宪林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王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0329万元。 尸体器官可捐不可卖 “王波提出用器官捐献来赔偿受害者母亲和女儿的损失,这个愿望虽好,但在法律上却有难度。”文学军律师如此认为。 文学军说,关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的规定,只有1984年10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规定里并没有提及死刑犯的尸体捐献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文学军说,王波有权处置自己的尸体和尸体器官,因此他可以将自己的器官捐献给社会上需要的人或单位;但是他并不能买卖自己的器官,“因为人体器官是不允许买卖的”。 (李广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