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试点官员亲属出国备案制 堵住贪官外逃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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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2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从7月份开始,中央纪委在全国4个单位,就“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进行试点。今天,记者从台盟中央证实了这一消息。 台盟中央副主席李敏宽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最近几年,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
鉴于目前反腐败斗争的新特点,台盟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大会上提交了“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报备制度”的提案。 台盟中央在提案中分析说,与过去那些被迫外逃者相比,现在很多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行为更多地带有主动性、从容性和计划性。他们不是等到案发后才落荒而逃,而是很早就瞄准西方,做好了人、财、物以及心理上的充分准备,设计出合家“远走高飞”的分步骤计划。 这种分步走的计划大体循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一有风吹草动,便马上抽身外逃。而犯罪嫌疑人最广泛和最经常使用的“合理”名目,就是直系亲属出国留学或定居。 台盟中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了7条具体建议。 第一,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地方国家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有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定居的,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报备案。 第二,申报备案事项必须包括:子女姓名及与本人关系;出国事由;留学、定居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所需费用及来源;往来银行账户及账目凭证;保证以上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其他附属证明文件。 第三,在当事人提出申报的前提下,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情况档案”,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申报人应在每年年终考核“述职述廉”中申报更新有关信息,或者在实际发生变更后两个月内申报更新信息。 第四,此申报制度必须列入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公示程序,任职公示中要明确说明此类情况,否则不能提拔任用。 第五,对于违反申报备案制度的行为,包括:不申报、申报虚假信息、隐瞒事实、伪造凭证、延迟申报等,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录在个人干部档案中。 第六,具体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如果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有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定居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可根据管理权限,参照同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 台盟中央研究室的白丽萍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份提案得到中央纪委的重视。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作了“先行试点,并慎重研究”的批示,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年6月10日,中央纪委就提案办理情况致函台盟中央,表示提案中的建议相当全面且具有现实针对性。经过认真研究,并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同意,决定从2004年7月起,在有一定经验和基础的单位进行试点。 相关专题:中国打击外逃贪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