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门机构 裁决公共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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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7:11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聂超徐勤)在昨日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包括北京大学姜明安在内的许多专家建议,政府不能当公共利益的裁判者,他们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裁判什么是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认为,群众利益之所以被政府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予以侵害,除了公共利益难以界定之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既是公共利益的裁判,也是
对此,一些专家认为,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或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判断。政府在进行拆迁、征地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动之前,应该先上报给相应的部门,由这些部门机关进行调查、判断,再认定政府将办的事是否真是为了公共利益,从而确认政府是否可以实施计划。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等教授认为,同时还应规范公共利益的判断程序,政府在实施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之前,应该听老百姓的意见;将办理相应事务的理由、过程、结果公开;如果政府是假借公共利益而侵害老百姓的私人利益,老百姓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矫正。(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