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费制"杂费标准敲定 按自愿原则收五项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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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8:09 新桂网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肖世艳)备受关注的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标准于昨日正式出台,实行“一费制”后,南宁市区初中杂费每生每期165元、小学每生每期115元。 8月12日,南宁市物价局召开了听证会,就“一费制”杂费的标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综合了各界意见之后制定了该标准。
实行“一费制”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学生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的证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杂费。 实行“一费制”后,南宁市物价局对课本费的征收有了严格的规定,要求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执行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备的学生用书,及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并在开学前报物价局备案和公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学期统一向学生收取“一费制”的费用外,还可按自愿的原则,收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不属于“一费制”内容的自行车保管费、内膳生工友费、课外活动费、体检费、学生课余时间校园网络活动室上机费等五项服务性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要求,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开展服务性活动,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除了按上述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作者:肖世艳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