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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教育契约"应防"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8:17 新桂网

  8月22日,广州市黄石中学与学生家长签下了一份特殊的“合同”——《学校、家长教育契约》,首次在教育领域引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概念”,从收费到教育质量等,明晰家长、校方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了教育界和法律界的强烈反响(据《齐鲁晚报》8月24日报道)。

  出席签约仪式的教育专家称,“教育契约书”符合当代教育发展方向,起到了学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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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相互监督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学生的良好教育。笔者同意专家对“教育契约”的积极评价,但也想提醒学校和社会,要切实警惕“教育契约”中的“霸王条款”。

  学校是特殊的公共机构,它与学生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权利和义务也是相互的和对等的;二是行政管理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学校是管理者,学生是被管理者,它们之间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分别适用民法和行政法进行调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中学生多数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很自然地要延伸到学生的监护人——家长身上。家长不仅要承担学生的学费等费用,还要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法定的。

  “教育契约”将学校和家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明晰化,但也应该看到,“教育契约”往往是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学校单方起草,而由学生家长被动签订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和一致”的合同原则很难体现出来。事实上,由于自己的孩子还要在这个学校读书,即使遇到不公平条款或“霸王条款”,多数家长也会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就会形成家长义务不敢不履行,而家长权利却不敢去行使的现象。面对这样的“形势”对比,如果个别学校有意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充分利用家长的弱点,而推出“霸王契约”或“霸王条款”,在契约掩盖下进行乱收费,那是轻而易举的。

  其实,类似的“霸王契约”此前在个别学校就出现过,如去年河北某小学就与学生家长签订过学校对学生因上体育课造成的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协议,春游期间也有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生死合同”。这些都是学校利用强势地位“逼迫”家长签订的“霸王契约”。

  笔者认为,在起草“教育契约”过程中,学校应与学生家长积极沟通,共同协商,必要时还可召开“教育契约”听证会,广泛听取家长、教育专家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可以体现契约“协商一致”的签订原则,又可以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

  作者:李克杰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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