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级别分“一至十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8:21 每日新报 | |||||||||
初级士官列入军人评残疾范围 据新华社北京 8月 24日电我国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进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 据介绍,我军目前使用的是“四等六级”的残疾设置,特等和一等分别为完全或基本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据介绍,原条例规定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队服役期间他们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条例规定的病残军人待遇。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了评定病残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