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一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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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8:21 每日新报 | |||||||||
抚恤补助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 新华社北京 8月 24日电自10月1日起,我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记者在民政部采访时了解到,按照日前公布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 20个月的工资。
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 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考虑到现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偏低,无法体现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物质抚慰,因此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说,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这一依据的确定,事实上等于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根据规定,今后抚恤补助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调整。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失踪军人“宣告死亡” 遗属可享受死亡抚恤 10月1日起,我国将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法规里是首次出现。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如宣告死亡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消对其死亡宣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资格,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