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庆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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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 |||||||||
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享死亡抚恤 首次明确军人抚恤补助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 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提高一倍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我国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1996年,民政部和总政治部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开始对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52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新修订的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确定了各项定期抚恤标准的参照依据,较好地体现了“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把原来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范围和标准;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进行分类施保;拓展了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增加了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提高一倍;军人评残范围有所调整,初级士官可评定病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将可评定病残;我国首次明确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享死亡抚恤。 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享死亡抚恤 10月1日起,我国将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据介绍,“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法规里是首次出现。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经济发展而增长 我国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增一倍 自10月1日起,我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记者在民政部采访时了解到,按照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