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业委会主任工作 业主贴“大字报”被判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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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11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刘正旭 实习生 张庆鑫 刘冬梅) 黄埔区某小区业主由于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不满,自行组织换届选举,不料选举结果不被有关部门承认。原业委会主任于是宣布选举无效,几名业主遂张贴大字报,历数这名主任的种种不是。这名主任于是将几名业主告上法庭。日前,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大字报的内容构成了名誉侵权。 对业主委员会不满自办选举
被告方业主胡某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小区有不少业主都对原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不满意,2003年11月22日,在胡某等人的带领下,上百名业主自发组织了小区业委会委员的换届选举。在有房管部门到场,同时有过半数业主参加的情况下,选出了12名新业委会委员。但由于缺乏部分资料,新选出的业委会并没有得到房管部门的承认。 于是,2003年11月24日晚,原业主委员会主任黎某以“黄埔新村临时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在黄埔新村的进出大门通道的墙壁上贴出“重要告示”,宣布选举无效。 业主连夜贴出“大字报” 2004年1月3日,黎某以“黄埔新村临时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在小区内发放“民意调查”,胡某等业主认为黎某的主任任期到2003年12月25日已满,无权再以业委会的名义发放调查表。 当晚,胡某等业主公开贴出有24名业主签名的《给黎××的公开信》,并贴出一份由业主吴某手抄的内容相同、字体较大的“大字报”,“大字报”逐一列举了黎某任期的8点过失,其中包括“两年来从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向业主述职,却鬼鬼祟祟地派发调查表”、“占着茅坑不拉屎,不为业主做事”、“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在宣传栏内贴出自己卖花生油的广告”等说法。 此事进一步加深了黎某同部分业主之间的矛盾,双方为此发生冲突。胡某称,2003年12月26日,黎某报警,派出所警察来到现场后撕下大字报并带走。 法院判业主构成名誉侵权 2004年3月8日,黎某把胡某、吴某、曹某等三人告上法庭,提起名誉权之诉,对此胡某、吴某、曹某也提起了反诉请求。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给黎××的公开信》的内容基本属实,但其中“两年多未交管理费”、“采用伪造选票的方式当选”两项指责基本失实,足以对黎某的名誉造成不利影响,侵害其名誉权。因此,黄埔区法院判决,张贴大字报的第二被告吴某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黎某澄清,并赔礼道歉,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