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抚恤金标准提高一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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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11 现代快报 | |||||||||
综合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抚恤补助标准将逐步调整 自10月1日起,中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据介绍,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残疾军人本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同烈士子女一样享受优惠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等。新条例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享受优待。失踪军人可享死亡抚恤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