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翻一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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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18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分别达到80、40、20个月的工资数额。 我国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但目前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
根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我国现有优抚对象3900万人。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次性抚恤额将提高一倍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按原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但这一标准自1988年来从未调整过,虽然计算的最低基数(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增长了208%,但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515%的增长比例,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故发生地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定期抚恤额将随经济增长 我国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对于优抚对象生活的保障,原条例仅规定了“抚恤金”增长的原则,而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机制,造成了各地对抚恤补助的调整存在着较大随意性。 服现役期间家庭享优待金 新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同时,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退役后享受复工复职等有关待遇的规定,并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军残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我国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用“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缺失、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士兵患精神病也视为病残 根据有关规定,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役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新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原条例规定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 此外,由于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评残,致使他们中的许多人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新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定病残范围,以解除这类人员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