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今言:法护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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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24 沈阳今报 | |||||||||
魏文彪背景事件8月24日《西部商报》报道,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数量为1606克的运输毒品案。仅从涉案毒品的数量来看,29岁的被告人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但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将马卫花怀有的50天身孕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警方在未经马卫花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施行强制性堕胎,首先是侵犯了马卫花的生育权。在堕胎问题上,只有马卫花才有自主处置权,这种权利不能由任何人、任何机关“代劳”决定,否则就是对马卫花合法权益的侵犯。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就表明,如果马卫花不被强制堕胎,即便存在着被判死刑的犯罪情节,却也存在延续生命的机会与权利。而如果马卫花的律师没能知悉马卫花被强制堕胎的情况,就可能出现马卫花本不该被判死刑却依然被判的局面,而这无疑是对被强制堕胎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剥夺。 另外,尽管我国法律对自愿堕胎缺乏明确规定,但有一点却是确定无疑的,就是如果母亲不同意堕胎却被强制堕胎,那就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而这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生命权利的剥夺。 从这一强制性堕胎事件,首先可看出当事警方法制意识极其淡薄。马卫花在审判前已经怀孕,本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事。在当事人不知情、不同意情况下对其施行强制堕胎手术,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对马卫花施行强制性堕胎,表明在他们的脑海中,尊重人权的意识极其淡薄。如果是一般公民,他们或许不敢如此造次,他们之所以敢于侵犯马卫花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与她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关。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也有法定权利,他们的合法利益也应得到尊重”的意识,远未在一些司法人员心中树立起来。这也是现在犯罪嫌疑人权益屡被侵犯的重要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