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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出台新规定:法院人员禁止参加悬赏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36 新华网

  昨天(24日),北京高院下发了《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公告悬赏制度的若干意见》等5项执行细则。

  新出台的5项细则在解决执行难的同时,也为刚刚出现的委托调查、悬赏讨债、公示老赖制度明确划定了三大禁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不许委托调查;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悬赏公告活动;公示老赖前应当给与15日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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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区一 委托调查

  国家秘密不许碰

  细则:律师应按照规定申领调查令,并手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证据。调查范围包括银行账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得调查。对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应承担保密责任。

  解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指出,今后,面对赖账人,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亲自调查赖账人的财产情况。但任何权利都应该受到限制。委托调查制度出现后,很可能会成为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工具。这一限制,非常必要。

  禁区二 公告悬赏

  公职人员不参加

  细则: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用公告悬赏的方式查找。当事人承诺的赏金,由人民法院从应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悬赏活动。

  解读:田小穹指出,当事人可以用公告悬赏的方式查找赖账人及其财产下落。但相关的费用由悬赏人负担,应该警惕悬赏制度变成国家公职人员偷懒甚至谋取私利的途径。

  禁区三 老赖公示

  公布前宽限15天

  细则:对于有履行能力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列入拒执人名单予以公布。

  公布除了在电视、报纸、网络上进行外,还可以向工商、金融等机构通报。对准备公示的,要予以通知。被执行人在15日内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就不应再公布。

  解读:田小穹指出,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公布,也可以应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布。但公示不是目的,应该给赖账人最后一次选择的权利,确保执行的效果。(记者王阳)(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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