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两个规定为国家赔偿请求人壮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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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39 胶东在线 | |||||||||
齐鲁晚报济南8月24日讯(通讯员 阎继勇 记者 董震)省高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释明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暂行规定》日前正式实施,今后,赔偿请求人确有困难的,在提交申请后,法院须帮其联系法律援助;国家赔偿案件需要进行听证的,法院须举行听证。 据了解,《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释明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了13种情况法院应
此外,省高院同时出台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暂行规定》还规定: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违法侵权确认案件,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诉讼费用,也不得假借其他名义滥收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为需要委托代理人但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的赔偿请求人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