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实行工伤保险医师处方权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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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0: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近日,吉林省实行了工伤保险医师处方权办法,以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 根据该办法规定,持有《工伤保险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才有权在本院从事为工伤职工进行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未获得《工伤保险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具的处方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承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持。同时,实行工伤保
具有工伤保险处方权的医师要履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接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钟义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