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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遭“克隆”起诉维权被侵权人一审获赔2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0:18 每日新报

  被告拒不出庭被认定“弃权”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原告认为两被告分别假冒生产、销售自己享有商标权的商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而将其诉至法庭索赔60万元。本案审理中,由于两被告既未提交答辩也未出庭应诉,被法院认为放弃了质证权利。昨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出庭的情况下依法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两被告侵权,判决生产假冒商品企业赔偿原告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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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25万元;假冒商品经销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诉称: 2002年 10月,原告依法成为诉争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2003年9、10月份,原告发现天津地区有假冒自己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相同商品,并向工商部门举报。经工商部门查证,销售商为本案第二被告王伟(化名)。王伟供述其销售的假冒商品来自第一被告某厂。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因侵犯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人民币,因侵犯企业名称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由被告采取必要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至庭审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因二被告均未出庭应诉,法院视为二被告放弃了质证权利。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别做出认定,并确认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厂擅自冒用原告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生产、销售铝塑管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被告王伟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第一被告处购进假冒原告产品进行销售,具有主观侵权故意,同样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今日主评人:刘心稳教授

  专家档案:刘心稳, 49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历年均参与全国法硕联考命题、阅卷工作。

  主要著作:《民法学原理》、《票据法》、《合同法通论》、《法学概论》(全国高等师范院校规划教材)、《合同法原理与实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等。

  刘心稳教授说,在民事诉讼中,即使被告缺席出庭应诉的,法院仍可依法做出判决。一个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两个权利,在民法理论中被称为“侵权行为竞合(重合)”。本案中,原告正是据此理论分别对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提出索赔请求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若一个重的责任能够吸收轻的责任,那么则只适用重的责任,而不再考虑轻的责任。刘教授认为,在商品遭遇侵权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被侵权人还可提出让侵权人“召回”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请求。

  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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