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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辛集房管局引用法律不当 “民告官”获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0:21 燕赵晚报

  辛集市房管局以法院查封过房产为由,注销张某房产证,张某提起诉讼,并要求辛集市法院回避,经市中院裁定,该案由栾城县法院审理,昨天上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本报讯昨日上午,栾城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告“官”案件,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辛集市房管局因使用法律错误而败诉,原告张某保住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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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第三人耿某(其妻为李某)1998年与辛集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订立了总价值19万元的预售(购)房协议书。由于资金不足,耿和李遂向张借款10万元交付了第一期房款。之后,又以预售(购)房协议书为抵押向银行贷款9万元交上了第二期房款。后因耿经营亏损,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银行多次向李催要贷款,李又找到张,向张借款4.9万元,归还了银行的第一期贷款。银行又向李催缴最后一批贷款,李又找到张说还不起贷款,要张还贷款,房子归张。张在同辛集市房产管理局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向银行归还了最后一批贷款和利息,并于2002年4月23日办理了该住宅的房产证。

  2002年9月9日,该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决定书,以辛集市法院于2001年9月4日查封过该房产为由,注销了张的房产证。张在2002年9月29日向辛集市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于2003年1月10日撤消了房管局的决定。2003年9月15日房管局又向张发出了一份注销房产证的决定,其内容与上年的一字不差。张提出了第二次上诉,并因故提出申请,要求辛集市法院予以回避。经过市中院裁定,该案由栾城县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在作出注销原告房产证的决定时,所引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有误,法律依据不准确,故撤消被告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的注销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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