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抚恤标准翻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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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0:26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翻番 自10月1日起,我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记者在民政部采访时了解到,按照日前公布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偏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无法体现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物质抚慰,因此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 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 可享受死亡抚恤 我国将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残疾级别设置进行重大改革 残情将划分为“一至十级” 我国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进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 新的残疾级别设置,拟确定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缺失、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军人评残范围有所调整 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了评定病残范围,另外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这一修订可解除这类人员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从实际情况看,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评残,致使他们中的许多人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因此,将精神病患者纳入评残范围,十分必要。”这位负责人说。 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条例规定的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