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订军人抚恤条例修订 一次性抚恤标准翻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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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0:43 汉网 |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52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但自1988年这一条例颁布实施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直没有进行调整,虽然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最低基数(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增长了208%,但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515%的增长比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故发生地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 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退役后享受复工复职等有关待遇的规定,并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残疾军人本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同烈士子女一样享受优惠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等。 残疾军人残情划分为一至十级 我军目前使用的是“四等六级”的残疾设置,特等和一等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等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等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标准设立时间较早、级别设置过粗。在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时,根据残情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新的残疾级别设置,拟确定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缺失、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 可享受死亡抚恤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记者王东明 刘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