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尊重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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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1:26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李安定来源: 新华社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宣布,近日将就市民反响强烈的新交规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条款进行公开听证。 据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贯彻了“保护弱者”的以人为
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基于这一规定,北京市实施办法应该明确禁止行人穿行高速路、城市快速路,视穿行行为是要“故意”造成事故。 不要挑战救火车的路权,这是半个世纪前中国人的社会共识。现代化的今天,电视上竟出现两个老太太在北京二环路上悠然遛狗的惊险镜头。这就要求有关方面要认真考虑,怎么才能让法律保护生命权的初衷更好地落到实处。 当“一边倒”地顾及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时,机动车驾驶者和乘车人的“生命权”却被无端地漠视,这也是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订者始料不及的。坐在汽车里的人不一定就是“强势群体”。机动车在快速路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操纵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这是现代高速交通的必然规律。事故造成司机和乘车者的死亡往往殃及多人。近一段时间,频频见到轿车甚至公交车为躲避违章行人和非机动车出现碰撞、死亡多人甚至几十人的恶性事故的报道。这些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该由谁来保护呢? 新交法出台的时机,恰逢轿车进入中国百姓家庭的起步期。无视这个大背景,机械地把机动车和行人划分为强者和弱者,从根本上说是对中国老百姓拥有轿车权利的一种漠视。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纪守法,才有社会安定、交通安全。 摘编自新华社8月24日电 文/李安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