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细化法院执行制度 调查令有效期不超过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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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5:5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刘玉民)继不久前推出“公告悬赏”、“委托调查”、“公布拒执人名单”等解决执行难的新制度后,北京市高级法院昨天公布了这几项执行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 北京市高级法院规定,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发布悬赏公告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
委托调查是由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执行制度。北京市高级法院规定,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证据,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得调查。律师在持令调查时,必须另有一人以上陪同进行。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北京市高级法院还规定,有履行能力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和为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被执行人可能会被列入拒执人名单予以公布。该名单除了向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布外,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