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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优惠政策鼓励公益捐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7:40 中国扶贫基金会网站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前我国对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二是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三是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采取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税收减免和税收扣除。其中,税收减免用于境外的公益捐赠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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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减免的对象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收扣除用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益捐赠,扣除的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

  总的来说,我国现有的有关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在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现有规定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第一,税收优惠措施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中国慈善事业向广度和深度的发展。在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有关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立法权就应当由全国人大来行使(除非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税收立法上应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针对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立法一直没能很好的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除有限的几部法律规定了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措施外,其余的优惠措施则大量出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规定和办法中,使得行政机关事实上行使了税收立法权。除此之外,我国现有的税收立法上也存在着优惠项目多、内容杂、缺乏体系的毛病。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既有为实现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而制定,也有很多属于临时之举,而且各种税收优惠措施由于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逐步形成的,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是冲突。

  这种情况一方面损害了税收优惠立法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二,税收优惠措施的内容规定的不尽合理,已不适应我国现有国情,成为推动公益捐赠活动发展的一大障碍。这表现为税收优惠的范围过窄,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有间接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直接捐赠则被排除在外。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直接捐赠占了公益捐赠的很大部分,许多纳税人都是直接向需要社会救济的人捐赠的。诚然,将直接捐赠纳入优惠范围,会产生纳税人利用捐赠来弄虚作假,逃税避税的现象。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许多直接捐赠人进行公益捐赠完全是出于自己的善心,对于这种义举我们应该给予政策上的鼓励,毕竟想要以捐赠来逃避税收的只是极少部分。

  笔者认为,在制定和评价一项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措施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税收法定原则,即国家每开征一种税必须先立法,税法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征税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征税;征税机关无征税自由裁量权;纳税人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每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未经法律的许可,任何机关、个人不得制定和实行税收优惠。二是有利于国家原则,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的经济利益不被损害,将税收优惠的幅度规定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之内;另一方面要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来弄虚作假,偷税逃税,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三是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原则,一项合理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能够充分有效地调动和引导纳税人参加公益捐赠活动的积极性,进而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根据以上原则,笔者针对我国现行的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措施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1.清理现有的有关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消除相互重叠和冲突之处,废止已过时的内容,改变税收立法权由立法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的局面,将税收优惠措施全部上升为法律,使我国的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

  2.境内的公益捐赠活动全部实行部分扣除的税收优惠措施,应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不能太低,依照国际通行办法,30%~50%比例最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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