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出台 10类违纪行为将惩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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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20:0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施行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问:在目前情况下,颁布实施《条例》有何重要意义?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是贯彻从严治检方针,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依法治国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在维护稳定、促进廉洁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具有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作风,对队伍始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出台《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为什么要制订《条例》? 答: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颁布实施了《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及应受到的处分作出了规定。但是目前《暂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一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对这些新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没有明文规定;有的虽有规定但表述不够确切,致使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因缺乏明确规定而无法查处。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不少内容也是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需要纳入到《条例》中来。三是《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纪律规定。这些规定中虽然提出了禁止性要求,但其中有些缺乏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需要制定《条例》加以整合完善。《条例》规定: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7日颁布施行《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问:《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条例》是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为依据,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纪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实际而制定的。检察院组织法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条例》的基本依据。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不得有的13种行为,这些规定是对检察人员的基本纪律要求,也是制订《条例》的基本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重要的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党的纪律也是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纪律。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制定《条例》的重要参照依据。《条例》同时也是紧密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在认真总结检察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的。 问:《条例》具有哪些新特点? 答:一是突出了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同时,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必须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条例》对检察人员应当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对违反者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分。二是充分体现了从严治检的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活动,为确保检察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真正为人民执好法、掌好权,《条例》对检察人员办案纪律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者规定了严厉的处分。三是注重人权的保护。为严格保护公民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检察人员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等作了严格、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问:实施《条例》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实施《条例》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规定为准绳,准确的认定违法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二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检察机关中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约束的组织和个人。凡是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三是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查明违法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的恰当。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立足于重教育、重预防、重挽救,通过实施纪律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他人的目的,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 问:《条例》比较《暂行规定》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答:《条例》分三章、14节,共118条。从条款数量上看,《条例》比《暂行规定》增加了73条。新增条款主要有:一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贪污贿赂等方面的条款44条。二是依据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新增条款9条。三是针对实践中易发多发而《暂行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为新增6条,如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行为,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钱物或者交通、通讯工具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