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平等协定“猫腻”太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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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1:35 时代商报 | |||||||||
中消协公布金融领域“霸王条款”点评意见银行不平等协定“猫腻”太多 中消协8月25日公布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为确保点评质量,中消协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合作,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提炼出六项点评意见。柜员机记录不算数
问题:广州的李先生反映,他于2000年12月29日在广州某银行柜员机存款5000元,该机器打出的客户通知书上有“金额RMB5000元”,另外,有4个米字符号和“请与银行联系”的字样。过了几天,李先生取钱的时候发现没有这笔钱。经查询,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柜员机一次只能存3000元,一次投入5000元太厚,卡在皮带里下不去,随后存款或取款者的钱被卷了出来。银行只有2500元的赔款权限。点评意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银行提供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实际上,造成柜员机收账记录与银行人员点核数额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播放录像、开机检验,以确定存款的真实数额。如银行不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银行强定保险人 问题: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并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律师费,甚至规定了律师费的数额。点评意见: 消费者享有知悉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按揭须知》中只提到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律师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却无规定,使消费者只有付费的义务,而无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律师的服务对象应是委托人、付费人。现在,律师收取的却是贷款人的钱,主要替银行工作,银行无权为借款人在支付律师费方面设定义务。章程规定单方改 问题: 银行常常有这样规定:“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的字眼。点评意见: 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一般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对此类修改,持卡人无权提出异议,但持卡人的知情权仍应受尊重,且有权在知悉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二是发卡银行自身基于完善服务、完善业务规则或控制业务风险的需要,这种修改有可能会增加持卡人的风险,此时新章程的约束力就取决于持卡人对修改是否确认,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电话挂失不担责 问题: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点评意见: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挂失问题而言,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二者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银行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中,明确规定银行接到电话挂失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临时止付手续,未办理而使该存款在挂失后被他人冒领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行为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应视为无效。不可抗力随意用 问题: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实际上有的地方还未联网,有的地方设备不配套。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有规定,不肯承担责任。点评意见:因通讯和供电中断造成的交易不成功可能是银行责任,也可能是第三人责任,不论起因如何,都应由银行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于第三人责任,银行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但绝不能将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据《法制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