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将为公交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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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1:5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公平负担的原则,并依法举行听证。昨天,《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 根据这一条例的草案,今后对于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大型
通往一定规模居住区的城市公共汽车,其末班车发车时间不得早于22时(冬季不得早于21时),节假日应适当延长营运时间。市民出行特别集中的区域,应当开辟24小时营运线路。 《条例》还对乘客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规定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等。同时还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在营运中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提起民事诉讼;对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乘客有权向建设部门投诉,建设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此外,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实行特许经营,期限为6至8年。 据介绍,目前合肥已拥有公交线路104条,营运车辆2374台,公交站点3000多个,日客运量110万人次,但仍存在公交线网结构不合理,一些城市大型建筑、居民住宅区、交通枢纽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不衔接等问题。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会城市均已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合肥在这方面尚属空白。 (本报记者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