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须在经营地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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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2:37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税务登记须在经营地办理本市调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赵鹏)北京市地税局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自9月1日起,本市实施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过去纳税人喜欢选择有优惠政策的区县申请注册却不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注册登记的行为予以禁止。调整一税务登记以注册地为准
市地税局的有关领导表示,今后本市税务登记地点要以“注册地址”为依据,即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时发放的证照、证书或证明上的注册地址。从事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从事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连锁经营的各类纳税人,则要在工商注册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调整二逐步取消税收返还行为 地税部门表示,目前,本市存在部分企业重复办理税务登记、区县间争抢税源、某些区县的税收返还比例高达20%的情况。这样,由于采取税收返还的方式争夺税源户使不少区县不敢对企业严格管理、执法,国家财产也因此流失。为严格制止这种行为,本市将用1至2年时间取消税收返还等行为。调整三本市增加临时税务登记 另外,本市还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证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像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等,今后都必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调整四骗取税务登记至少罚5000 同时,本市还开始对纳税人从严管理。过去,连续三次未按期申报纳税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今后,纳税人只要有一次未按期申报就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另外,新《办法》还规定,非正常户登记证件被吊销的时限,也由过去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改为如今的3个月。与此同时,新《办法》还增加了对纳税人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其处罚为至少罚款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