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治“老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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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2:38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陈 春来源: 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公告悬赏”、“委托调查”、“公布拒执人名单”等执行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今后债主收回自己的债务将得到更积极的制度保障。
困扰当事人与执行机关的“赖病”,成因不外乎如下两条:病因之一是执行的公共成本高昂。法院收集债务人财产信息要耗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使得执行的公共成本高昂。病因之二是没有为债权人自行收集财产信息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而法院本身在执行中调查权力明显不足,缺乏相应的配合协助规定和制裁措施保障,使得一些“小病”拖成了“顽症”。 对症下药,方能除疾。北京高院开出的上述“药方”虽不知最终的“疗效”如何,但起码是“对症”的。 上述“药方”的妙处在于: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在解决执行积案突出、经费不足,那么国家司法成本政策就应偏向于在执行中减少国家公共成本的投入,尽可能地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执行生效的裁决。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给当事人充分的制度保障,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一切正当的途径和方法收集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报道中提到的“公告悬赏”、“委托调查”、“公布拒执人名单”等制度,正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