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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一费制”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6:18 杭州日报

  杭州日报讯日前,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就我省2004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一费制”的有关事项联合发出通知,对全省政府举办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下同)杂费标准最高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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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杂费标准最高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此外,还对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各项包含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对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收取住宿费。借读费收费范围按《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号令)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

  (记者王倩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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