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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将有硬杠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6:22 杭州日报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发生人事纠纷该如何处理?人事争议处理的受理范围、仲裁条件及仲裁裁决的司法救济该如何界定?我市将对人事争议处理进行立法。昨日,市人事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杭州市人事争议处理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今天,常委会会议将分组审议该条例。

  事实聘用人员也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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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条例(草案)》首先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乡(镇)的国家机关与其聘用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与其聘用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处理。主要处理的问题有:因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聘用人员和聘用人员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培训或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等聘用合同未涉及事项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本条例执行。不过,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不适用本条例。

  对仲裁员的资格要求非常高

  当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已不能彻底解决人事争议,也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仲裁机制解决人事争议,实现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接轨,将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据介绍,公开、公平、公正是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必须有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懂专业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条例(草案)》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了规定,要求从事人事管理工作满5年、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其他法律工作满5年这三项要求之一。

  司法救济不仅面向事业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济,而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就不能申请司法救济。同样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不能享受平等的司法救济权,这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对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也十分不利。

  为了保证当事人获得平等的救济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条例(草案)》从我市实际出发希望通过地方立法实现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接轨。《条例(草案)》这样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见习记者王琦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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