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处方管理办法施行在即 须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6:4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五日电(记者曾利明) 从今年九月一日起,中国将对各级医疗机构施行新《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 国家卫生部今天公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是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工二十八条,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该管理办法强调: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 |||||||||